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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云南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 发布时间: 2022-04-08 19: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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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大力推进“十四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推进实施“健康云南 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自2022年3月起至2025年12月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有哪些

    工作步骤如何安排

    有什么工作要求

    一起来看



    治理范围

    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为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治理企业”)。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安排部署10人以下工业企业的专项治理工作。

    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全省治理企业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显著改善,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等职业病危害状况明显好转,全社会职业健康意识显著增强,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等重点职业病得到有效防控,达到国家和我省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的要求。

    ——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断落实。治理企业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岗位合格率达到85%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0%以上。

    ——全省职业病危害治理能力显著增强。推进省级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指导中心建设,大力强化全省粉尘、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指导等工作,提高其对企业治理的技术指导。加强职业健康业务培训,基层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显著提高。支持和鼓励治理企业开展“健康企业”建设和“职业健康达人”推荐评选,治理企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水平显著提高。

    步骤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3月—8月)

    1.确定治理企业

    国家卫生健康委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中拟设立专项治理模块(大概在5—6月份上线,以下简称系统),建立了治理企业基础台账,省卫生健康委在“十四五”期间将利用系统开展专项治理,根据国家治理企业基础台账建立用人单位专项治理信息库,信息库共分基础数据和补充数据两部分,基础数据由省卫生健康委提供(单独下发),补充数据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主要是应纳入基础数据中未纳入的用人单位。其中,近三年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企业直接纳入治理范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基础数据和补充数据基础上建立本辖区专项治理工作台账,要对纳入治理的用人单位相关数据认真进行核对,确保治理信息准确无误,待专项治理模块上线后,及时纳入系统中开展治理工作,该项工作务必在2022年8月20日前完成。

    2.制定治理方案

    各地要按照云南省“十四五”期间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总结和借鉴“十三五”时期专项治理工作经验和做法,制定“十四五”期间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和要求。

    (二)治理整改阶段(2022年9月—2025年6月)

    1.开展治理整改

    治理企业应针对职业病危害超标岗位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包括超标岗位名称、超标原因、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资金投入等。治理企业应根据整改方案开展治理工作,优先采用工程技术措施(部分行业参照附件1),从源头减少和降低职业病危害,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对于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不能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的,治理企业必须采取个体防护、减少作业时间等管理措施,降低劳动者接触水平,并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针对管理措施是否满足防护要求,治理企业应组织开展评价工作,重点对超标岗位涉及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防护用品综合效果开展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不超标的治理企业直接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持续提升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水平。

    完成专项治理的治理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由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相应检测报告。治理企业应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专项治理模块中提交评价报告、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2.开展督促指导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治理企业的督促指导,积极探索职业健康托管式服务、“一企一策”精准指导等帮扶模式,实施中小微企业专项治理帮扶。对治理积极、成效显著的治理企业,鼓励其持续改进提高;对治理不到位的治理企业,督促其加大治理力度;对于治理后职业病危害因素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治理企业,要依法停止相关作业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调度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专业力量,及时指导治理企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总结通报,提出要求。省疾控中心要充分发挥省级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指导中心、健康企业建设技术指导中心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作用,加强对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的技术支撑和工作指导。省监督中心要加强对全省职业卫生执法办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省卫生健康委将适时组织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调研指导。

    3.做好年度总结

    各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认真总结本地区年度治理工作,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年度治理企业基本情况(附件2、3,备注:如后续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实现相关统计功能,则不用报送本附件)、工作总结以及下年度专项治理方案报送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及电话:周美丰,0871-63109556;电子邮箱:ynajzjc@126.com)。年度总结报告应重点突出、数据详实,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下年度工作打算等。省卫生健康委每年将对全省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汇总分析、总结和通报。

    4.年度任务安排

    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明确各地专项治理进度。2022年8月前,确定辖区治理企业名单,建立治理企业台账,出台治理方案并开展治理;2023年10月前,完成治理企业总数的50%;2024年10月前,完成治理企业总数的90%;2025年6月前,全面完成治理任务。

    (三)全面总结阶段(2025年7月—12月)

    各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全面总结工作,客观评价和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成效,于2025年11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书面报送省卫生健康委。总结报告应包括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取得成效等。省卫生健康委将组织对全省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体评估和全面总结。

    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治理方案,细化治理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统筹组织开展辖区专项治理工作,各级疾控机构在专项治理的方案制定、摸底调查、治理整改、抽查评估等各阶段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加强对小微企业危害治理的技术帮扶指导。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深入开展职业卫生执法办案工作,执法办案情况要及时报告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强化源头治理
    各地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监管,狠抓源头治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治理企业以超标作业岗位为重点,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关键,加大对现有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力度,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设备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对于无法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或工程技术措施无法使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标准要求的治理企业,要督促其加强个体防护等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三)实施分类指导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治理企业职业病危害程度及防治水平进行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对于超标严重、防治水平低的治理企业进行重点监管、重点帮扶指导;对于专项治理效果好、防治水平高的治理企业,鼓励其创建“健康企业”,努力做到“一企一策、一隐患一措施”,落实“闭环管理”等各项措施。要统筹安排专项治理检查工作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等工作,避免重复交叉,提高监管效率。要充分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强化治理企业台账动态管理。
    (四)强化监督执法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持续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的执法检查,深入开展职业卫生执法办案,对存在不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不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要严格执法、依法处罚;在对用人单位的执法检查中,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违法线索的,要及时跟进,倒查有关服务机构,不断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
    (五)加强舆论宣传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凝聚各方参与治理的力量,营造有利于治理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对于整改治理工作有特色的用人单位,要开展典型示范、经验总结,及时报送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推广,以点带面推动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职业健康合法权益。

     

    来源: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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